一、逮捕侦查阶段可以阅卷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四十条明文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开展审查起诉工作的日期起,辩护律师将获准许查阅、摘录以及复制有关此案卷宗材料之中的详细内容。这无疑揭示了在审查起诉环节,辩护律师能够依法享有阅读案卷资料的权限。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若辩护人认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无罪或罪行较轻的证据材料未曾呈交,他们得以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调取这些证据材料。这就意味着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同样拥有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力。综合以上法律条款,尽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未直接获得阅卷权,但是他们仍然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获取案件信息。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通过申请调取证据材料来进行案情分析,然而,直接阅卷的权利则需等待至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二、逮捕侦查期限怎么算
关于捕后侦查羁押期之计取:
首先,警方对犯罪嫌犯实施逮捕之后,其所涉及的刑事侦查羁押期限在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
其次,如果案件涉及诸多复杂情节且在规定时效内无法终局结案的,可凭借上级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审批文件,适度延长羁押期间一个月。
最后,当期限届满之时仍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议,可以再次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进行案卷材料的查阅、摘录以及复制等权利;而第四十一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申请调取无罪或者轻罪证据的权力。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直接查阅案件记录(案卷材料),但是可以通过申请调取证据来分析案情,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即可享有直接阅卷的权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