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拆迁房安置房是按人头算的吗怎么算
1.按照户口进行补偿方法:针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征用拆除拆迁时,我们需要使用到《土地管理法》以及各个地方政府根据此法律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补偿方式主要以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为基础,与本村户口密切相关。
具体来说,赔偿并不涉及对房屋所在土地的价值评估,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只会对地面上的建筑造价进行评估,然后以此来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2.按照人头进行补偿方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拥有户口的村民有权获得宅基地的分配,分配的面积大小与人口数量直接相关。
然而,每户家庭只能分配到一块宅基地。对于那些拥有独立户口的家庭,如果他们已经成家立业并具备分户条件,那么他们将能够得到额外的宅基地分配。
至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则需要由村委会根据统一的章程进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农村拆迁房房产税怎么算
关于拆迁居住房屋并以期房进行调换的事宜,拆迁方以及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需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所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在这期间,拆迁方必须依照本通知的相关规章制度,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具体的发放标准为: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若每户每月的发放金额低于600元,则按照600元的标准执行。
如若超过了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那么拆迁方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对于超出期限在3个月以内(包括3个月)的情况,将额外增加50%的费用;而对于超出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情况,则需要额外增加100%的费用。
对于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被拆迁者和房屋承租人来说,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方法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乘以过渡期限。过渡期限则依据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时间来确定。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者和房屋承租人,同样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依照户籍给予补偿款:在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事项时,依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方所制定的实施细则,补偿款项的发放主要是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为基础,与户口状况有着密切关联。在补偿过程中并不涉及到土地本身的价值,而是仅仅对建筑物的建设成本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补偿的标准,直接支付给房屋的所有权人。2.按照人口数量进行补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拥有户籍的村民享有按照人口数量分配宅基地的权利,每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对于那些已经具备独立户口并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可以额外获得一块宅基地。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则由各个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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