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收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若房屋未能取得相应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文件,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此外,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无正当理由而延迟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的期限时,经过向其发出多次催促函却仍未能得到妥善处理,此类情况下也可视为具备拒绝收房之合法权益;
再者,若开发商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配套环境,亦或者房屋面积存在较大误差超过3%的比例,同样也可依此依法拒绝收取房屋。此外,当房屋质量足以对其正常使用产生严重影响且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合格标准;或者配套基础设施未能按约定时间进行交付使用的情况,此类情况均被赋予了购房者拒绝收房的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什么
针对房屋拒绝接受交房的正当理由,需要包括以下关键要素:
首先,当房屋无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时;
其次,若开发商无缘由地延迟交房且经过催促后仍超过了三个月期限;
第三,若开发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房屋的基本结构和相关配套环境;
再者,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超过了3%;
最后,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到了其正常使用功能或者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
此外,如果房屋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尚未交付使用,也可以作为拒绝接受交房的合理理由之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已通过竣工验收;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依法享有权利,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买方可以选择拒绝接收房源:房源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证件和证书;房产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地延迟交房期限超过了三个月经历;开发商未经授权擅自改造原有房型构架或者相应的配套生活景物;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实测房屋面积超出正常范围达到了3%及以上;以及因房屋整体品质问题而导致使用功能严重受损或结构安全度无法达到标准;以及所附带的基础设施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完工交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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