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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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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30 · 2367人看过
导读: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如羁押期满仍无法完结,可经上级检察院审批同意,延长羁押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若羁押期满仍无法完成侦查并作出结论,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以体现对这些案件的重视和审慎处理。
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延长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在处理一些案情较为复杂且已经到了羁押期限却仍无法完结的案件时,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批同意后,将羁押期限再延长一个月;若遇有法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并且在羁押期限到期之后还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作出侦查结论的情况下,则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或做出决定,以示对这些案件的重视和考量,此时,羁押期限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刑事拘留延期的条件是什么

法定条件规定了刑事拘留申请延期的情形:

首先,如果遇到特别复杂或者特殊的局势,需要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关于提请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时间便可在原有三天的基础之上再延长最多四天;

其次,对于那些流窜作案累犯次数多或与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同样需要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同意,此时他们的提请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最长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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