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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债权和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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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4 · 3393人看过
导读:抵押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其所有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地位,需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当债务人破产时,抵押债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破产财产先清偿共益债务及破产费用,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债权与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权位序,为破产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抵押债权和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

一、抵押债权和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

关于共益债权与抵押权之位序,我们认为应以抵押权为准,即对于债务人特定财产上所设立之担保物权,其所有者有权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地位。

至于剩余的破产财产部分,则应首先用于清偿公益债务及破产费用,然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偿还其他各项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抵押债权人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转让是否有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抵押权人只能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抵押债权和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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