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吗
同时主张在诉讼过程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不能同时进行主张。
即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之中,若已明确商定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那么如商定的违约金数额显然不足以弥补违约所带来的实际损害,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相关方的诉求酌情予以相应提高;反之,若违约金的设定过于慷慨,超出了实际损害的范畴,则将依法由院方或仲裁机构基于申请对其进行必要的削减。
因而,从理论上来讲,已规定在合约中的违约金,实际上已经涵盖了因违约而导致的所有可能损失,在主张违约金后,守约方本应得到的损害赔偿便已得以完全满足。
倘若再行寻求其他形式的补偿,那么这无疑将使守约方获得双重补救,这显然有悖于法律公平原则下补偿的真正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么
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因为如果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所以,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选择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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