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几天就被叫回去了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指在侦查期间,由侦查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以此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或阻碍侦查工作,并确保随时听从传唤到达指定地点。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其次,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例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被传唤是否会被拘留
不会被拘留。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在获得保证期间没有违反被保证的未决审判规定,派出所的传票属于日常事务,以了解最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后几天就被叫回去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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