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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婚前欺骗女方说有房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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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7 · 1733人看过
导读: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女方有权要求加名并共担债务。如男方婚前付首付未加名,离婚时房产或判归登记方,需补偿另一方。婚姻中,双方应平等协商,明确财产权益,避免未来纠纷。
男方在婚前欺骗女方说有房子怎么办

一、男方在婚前欺骗女方说有房子怎么办

若男性在缔结婚姻前选择贷款购置房屋,女性有权提出将其姓名加入到房产所有权证书之中,并以双方名义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男性在婚前已支付首付款项且未将女性姓名列入产权证书,那么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人民法院有可能会裁定该不动产归属权属于登记方,而登记方则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男方在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在婚前买的房子,如果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或直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对另一方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男方在婚前欺骗女方说有房子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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