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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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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4 · 1155人看过
导读:工程竣工验收的科学依据在于完成预定设计和合同条款,包括施工完成、自检合格、监理和建设单位评估、勘察设计单位检查、资料真实完整、材料试验报告、提供保修书、规划核实和整改报告等步骤。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什么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何在目标事项:

完成预定的工程设计与遵循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执行步骤:

1.施工单位必须确实完成工程设计以及所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条目内容。

2.施工方需在工程完工之后,进行仔细且全面的检查评议,随后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以此来证实工程项目已达至竣工验收的进阶,且这份报告已经得到项目经理以及施工方负责人的严格审查和签核,同时还需要加盖印章以示公正。

3.针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需要依据整个施工进程中对于质量控制的实际情况,作出严谨的评估,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相应的评估报告,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的领导人员的严密审核无误,并加盖公章作为正式确认。而针对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则由建设单位亲自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与设计单位应该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出具体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此来证明工程已完全符合设计文件的种种要求,并且所有的设计变更内容均已在工程项目上实现,这份报告同样也需要有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及所在公司负责人严格的审核与盖章以示负责。

5.技术档案以及施工管理资料必须保持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完整性。

6.针对工程中所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设备等,都应该提供充分的进场试验报告以供查证。

7.必须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以示负责。

8.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规划设计的特定需求,前往实地进行核实,并据此开具出认可文案。

9.所有责任主体均应对质监机构强制要求改进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如此同时,也需获取建设、监理等众多相关单位的签字认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实际上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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