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立案成功后已经通知是哪个法官
经过再审程序的立案分配,已然明确告知当事人法院已作出再审决定的意图。当法院接收到来自再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之后,会依法组建合议庭,对关于再审申请的各项内容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严格而细致的审查工作,其中包括检查其是否满足再审立案所需的一系列条件等等。在民事领域内,再审立案意味着案件已经具备了再审的全部立案条件。如果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一致,但在申请再审后得到立案审查的结果,这就意味着该案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若经审查最终得以确认相关问题的确存,那么原有的判决便可视为误判,法院亦会因此而决定展开再审工作。
然而,若是经过仔细审查后发现并无错误之处,法院将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在此过程中,法院有责任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询,对于涉及案情复杂且难以理解的案件,还可以举行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可以有机会面对面地发表意见,互相辩论。听证会并非正式法庭庭审,但类似于庭审中的案件审理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只要符合以下任何情况之一,人民法院都应该重新进行审判:
1、拥有新的充足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或裁定的;
2、原有判决、裁定所认定的基础性事实缺乏充足证据支持的;
3、原始判决、裁定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则可能是虚假编造的;
4、原判决、裁定有关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并未经充分验证的;
5、对审理本案所需的主要证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的请求,但是人民法院未能予以实际调查收集的;
6、原有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实存在严重过失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方式存在非法或需依法回避的现任审判人员,却未曾采取回避行动的;
8、没有行为能力者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就参与诉讼活动的;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由于不能完全归咎于他们自身或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能够参加诉讼活动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就做出缺席判决的;11、原有判决、裁定在确定的诉讼请求之外,还有遗漏或扩充的部分;12、据此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13、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员在审理期间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吗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如果没有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并且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如果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裁定发回重审;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立案成功后已经通知是哪个法官”,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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