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 > 山西房屋质量纠纷找什么部门

山西房屋质量纠纷找什么部门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8 · 1475人看过
导读:根据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卖方一房二卖致买方目的落空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索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要求卖方赔付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赔偿。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若卖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另签合同并交付房产,买方有权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山西房屋质量纠纷找什么部门

一、一房二卖法院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之第八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卖方若再度将同一房产转卖他人,造成商品房交易目的无法达到,致使买方无法实际得到房产,买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同时要求卖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得高于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

其次,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买方认为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擅自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子转让给买方,从而引发买方无法获得该房屋的情况时,买方有权请求确认卖方与第三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此种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一房两卖的案件处理上,如果卖方已经按预销售合同进行了登记,那么它是否具有对其他买方的抗辩权呢?

另外,如果在一房两卖中,所售房产恰好属于待拆迁的房屋,那在补偿和安置房屋方面,被拆迁者是否享有优先权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一房二卖纠纷怎么办

一、如果有一方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则房子归这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如果双方都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则房屋先交付给了哪一方就认定房产归哪一方所有,另一方同样可以要求卖方赔偿。

三、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交付房产的,则两份合同都处于未履行状态,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原则处理,也就是先履行在先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法院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网站地图

更多#房产纠纷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房产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房产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