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保护及其方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遭受物权侵害时,应有权利主体选择通过协商乃至司法调解决纷。
保护之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当物权归属与内容存在异议时,利害关系人均可要求确认其权利。
2.对于被非法侵占的不动产或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归还,无法回归者或归还后仍有损失者,亦可提出赔偿要求。
3.物权受损时,如导致不动产或动产损毁,应允许权利人请求恢复原状;
若恢复困难或恢复后仍有损失,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4.阻碍行使物权者,权利主体可行使排除防碍之权。
5.面临妨害行使物权风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该种危险。
6.物权遭受侵害并造成损害者,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各项,可依据实际情况独立或结合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物权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1)权利人的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5)妨害行使物权的,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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