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房产定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做出判断。
1. 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所规定的期限及地点进行签约,或者是购房者在正式签约过程中对已经确认过的诸如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重要条款作出了变更,从而导致无法完成签约手续,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违约行为,这时所缴纳的定金将会予以没收,不再进行返还。
2. 另一种情况是,倘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认购的房屋擅自转售给了其他第三方,由此导致正式签约未能实现,此时开发商应对购房者双倍退还所交付的定金。
3. 若因为开发商自身未获取相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证件,或是由于其主观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导致合同最终成为无效文件,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需要返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并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4. 如果买卖双方只是就正式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导致签约无法顺利完成,但这跟认购意向书中所确认的内容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双方都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数退还给购房者。
5. 若认购意向书对于价格、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作明确规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了,而双方就此内容也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正式合同难以签署的话,开发商须将已经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6. 基于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特殊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最终签订,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
可以退房的情形有:
1、延期交付房屋。
与开发商约定了交房时间,却一直没有等到交房入住的通知。
根据现在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返还订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
2、合同无效。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5、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6、房子产权不清楚。
7、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延迟交房怎么赔偿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