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串标罪立案条件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明确的相关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投标者之间的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或是投标方与招标发起机构的串通行为,若是导致以下任何一个方面受到损害,便将启动追诉程序:
第一,对招标方、投标者,甚至是涉及到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带来了伤害;
第二,这种行为产生了直接的、重大的经济损失,其累计金额必须要在五十万元以上;
第三,在整个过程中违法得到的利益也应当达到十万元以上;
第四,在竞标成功的项目中所涉及的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
第五,如果采用的是非正当手段如威胁、欺诈或贿赂等方式;
第六,尽管财力很大,但是在两年中因为串通投标的问题已经被政府执法部门处罚两次以上,又再次从事这类串通行为;
最后,还有其他各种比较严重的情况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新串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最新串标罪立案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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