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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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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228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有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有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具体分为: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诉讼二审审理方式有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的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三、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有什么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如下:

一、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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