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股权 > 股权质押是不是属于融资行为

股权质押是不是属于融资行为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6 · 1915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权质押是不是属于融资行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股权质押是不是属于融资行为

一、股权质押是不是属于融资行为

股权质押不属于债务融资

股权质押是一种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其享有的股权,依法进行质押,若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出质物的法律制度。

而债务融资一般是指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使得投资人合法享有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质押是指什么的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质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对出质人有效:

1、股权的表决权,国外对于谁行使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有不同的立法;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许多股权中,包括新股优先认购权,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权,是股东基于其地位享有的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因此,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清偿债权后仍剩余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股权质权是不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是可以优先受偿的。

股权质押,是指将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股权质押是不是属于融资行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