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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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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2227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哪些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是哪些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是哪些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程序是哪些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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