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解除以前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就是解除后合同就终止了。
合同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力一般不受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力则受到法律的限制。
包括以下几种:
①自然终止。
即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②履行终止。
即保险人已经履行完毕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因而终止。
③解除终止。
合同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力一般不受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力则受到法律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会产生以下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法律效益和法律效力合同写哪个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蕴涵的、相对于一定的对象(与范围)的作用力。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法律上解除以前的保险合同的效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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