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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注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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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5 · 1568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注意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注意有什么

一、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注意有什么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需要注意的事项:

1、抚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

4、抚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5、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分居协议是什么意义有什么

分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分居协议的意义如下:

1、缓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离婚

2、以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规避途径;

3、为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注意有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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