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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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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3 · 3309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

再次,追偿条件不同。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而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

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者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相比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赔偿范围窄。

最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中是不一致的。

《行政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

而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由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

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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