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中是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
行政处罚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使用侵权行为的认定。
使用侵权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2、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
3、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的认定。
4、反向假冒行为认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外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如何的
涉外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人存在违法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要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也就是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就是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标准是如何的
所谓的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关于认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效力条件的就认定构成恶意抢注: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关于这个主观恶意可以从下列方面认定:
1.看申请人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2.看申请人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看申请人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主要指下列手段: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三、抢注的申请人注册商标成功注册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行政处罚中是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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