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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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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4 · 2910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是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是哪些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有关主体怎么承担侵权责任

1、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本身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就要承担责任。

2、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该人员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3、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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