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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未出资方成为股东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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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581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律规定中未出资方成为股东条件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法律规定中未出资方成为股东条件有什么

一、法律规定中未出资方成为股东条件有什么

1、合法取得股权;

2、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

3、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

4、名字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

5、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

6、由本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表现为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

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股东出资对公司的注册设立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后按约定出资,不得虚假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虚假出资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手段: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并未办理相关权利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法律规定中未出资方成为股东条件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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