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故意的判别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二、故意犯罪如何量刑的
1、将故意犯罪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虽然是一种法定分类,但法律并未规定间接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因而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
2、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希望与放任,在意志程度上存在明显区别,希望的犯罪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罪模糊而随意,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的不同。
3、对此持不同观点的,认为在恶劣程度上,不能认为直接故意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必然大于间接故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进而认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处罚必然重于间接故意犯罪。认为应当根据间接故意犯罪的不同情况具体进行分析。
4、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犯罪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但在行为过程中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是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上述几种情形中,只有第一种情形不宜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
三、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事实要素。认识,即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应,是主体对客观认识现象的了解和理解。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即行为人对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犯罪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即积极追求,是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是听之任之,实行为人并不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结果发生与否都符合其主观意志的心理态度。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作为心理事实的组成部分
认识因素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意志因素表明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两者共同存在于犯罪故意当中,相互紧密联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意志因素是犯罪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总之,二者是犯罪故意中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的判别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必知的,却还是去做了。以上就是犯罪故意的判别标准是什么关于的相关介绍。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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