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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无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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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5 · 136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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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无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一旦被采取刑事拘留这样的一种措施,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是需要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的,也就意味着家属是享有知情的权利,因为第1次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之后,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可以委托律师。但是通知家属也不能够妨碍侦查活动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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