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构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构,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
2、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构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部门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构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构,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拘留不能超过37天,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会把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里,还会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拘留要由公安机关负责,需要出具拘留证,拘留的时间在14~37天之间,在拘留期间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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