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
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
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
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
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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