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租赁 > 租客欠租,房东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租客欠租,房东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2 · 2251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租客欠租,房东是否有权终止合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租客欠租,房东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租客欠租经催告逾期不支付的房东有权终止合同,具体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执行。房东可以请求租客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房租,发出催告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房东有权收回房屋,自解除通知到达租客时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没到期,出租人在以下情形下是有权收回房屋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没有以上情形,出租人收回房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租客欠租,房东是否有权终止合同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网站地图
更多

房屋租赁最新文章

遇到房屋租赁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