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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营业房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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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532人看过
导读:房屋征收营业房怎么认定,应当是按照产权证以及营业执照来进行综合的认定。通常情况之下,如果有营业执照,并且在营业执照上已经标明了营业的场所是被拆迁的房屋,同时也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就是被认定为营业房。
房屋征收营业房怎么认定?

一、房屋征收营业房怎么认定?

一般来讲,营业房有以下几个认定标准:

(1) 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 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是在拆迁前用于实际经营,但是证照不全的,

一般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经营用房。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详细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

二、营业房拆迁租户有哪些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营业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取得的拆迁利益是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等的拆迁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评估机构须有资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抽签选定。

(3)异议处理:如果拆迁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如果经评估机构说明仍有异议的,有异议一方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拆迁冻结最长期限是多久?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因此,最长可冻结三年,重点看看有没有取得拆迁证。

四、房屋拆迁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房屋征收营业房怎么认定,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涉及到房屋征迁方面的问题,那么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补偿,否则是没有办法完成拆迁的工作。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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