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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复议的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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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1186人看过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暂予监外执行复议的规定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暂予监外执行复议的规定是哪些?

一、暂予监外执行复议的规定是哪些?

监外执行刑事诉讼当中的一种执行办法,主要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是指罪犯由于法定的情形,可以被允许在监狱外的场所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但是监外执行有严格的限制,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的,怀孕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可以适用。

法律对于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主要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因此只有上述三种情形下才可以做监外执行,必须对是否符合条件做严格的认定,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秩序。

二、怎么申请监外执行?

(一)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部门批准。批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构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部门,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三)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构。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四)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人,可以由医院开具证明,由监狱提出申请,报监狱管理部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法院判决之前,罪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直接判决监外执行。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暂予监外执行复议的规定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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