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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原则有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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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411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原则有几条的问题带来帮助。
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原则有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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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原则有几条?

(一)并科原则

(二)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虽然对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的并罚较为适宜,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普遍采用,即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徒刑、财产刑等),则弊端较为明显。

(三)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的特点是: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过于严酷且不便于具体适用,或失之过于宽泛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数刑的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比较恰当。但是,如果总和刑期过高,决定执行的刑罚就可能过长,因而我国刑法对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因为,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生命对于一个人只有一次,既然已经执行了死刑,其他刑罚如徒刑、拘役、管制等就不可能再执行。如果在其他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死刑,又有悖于我国刑罚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打击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一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执行其他刑罚。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3、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关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不能一概而论的,类似于犯罪嫌疑人因为诈骗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因为抢劫被判处了13年有期徒刑,实际上罪犯最终服刑的时间一般都低于23年。除了主刑期之外,不同类型的附加刑期也要逐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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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的就有受贿的。行贿的会犯罪,受贿的也会犯罪。受贿的同时很可能触犯其他犯罪进而数罪并罚,那受贿罪中的哪些行为会数罪并罚?犯了受贿罪就要受到刑罚处罚,那如何处罚受贿罪?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受贿罪中的哪些行为会数罪并罚

受贿罪与其它任何罪都可以数罪并罚。

如果一个人犯有受贿罪,同时又犯有其它的未经处罚的犯罪的,不管所犯的是什么罪,都应该与受贿罪一起处罚,按《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的特别规定有两个:

1、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又实施刑法第399条第1款至第3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2、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中介组织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后又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应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

二、如何处罚受贿罪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在生活中挺常见,是职务犯罪的一种。但要是单位有受贿行为的话,那此时就不再定为受贿罪,而一般是认定为单位受贿罪。这是独立与受贿罪的一个罪名,当然针对的主体也就是国有单位、企业。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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