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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取保候审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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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951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跨省取保候审如何办理?的问题带来帮助。
跨省取保候审如何办理?

关于跨省取保候审如何办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跨省取保候审如何办理?

跨省取保候审的程序是:

1、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受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2、司法机关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则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审,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办理取保。取保候审期届满以后,对于确认犯罪的人,应当依法判刑监禁;对于确认嫌疑人无罪的,应当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二、《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异地取保候审和当地取保候审的手续都是一样的,都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涉及到违法犯罪事实成立的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跨省取保候审如何办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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