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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诈骗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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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835人看过
导读:在北京涉嫌犯经济诈骗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北京经济诈骗罪如何判刑,需要审理诈骗案件的法院确定。若是诈骗的数额巨大,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经济诈骗罪如何判刑?

一、北京经济诈骗罪如何判刑?

1、在北京涉嫌犯经济诈骗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被诈骗的钱不一定能追回来,只能说有被追回来的可能,但概率很低。

(1)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2)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

(3)待警方破案后如果追缴回了赃款可能性返给受害者,但赃款被挥霍,犯罪人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并且他的家属和其他人也不愿意替他退赃,则被骗的钱将不能被追回来。

二、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包括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方式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等。

1、客体要件不同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体要件不同

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不同

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不得利用保险合同实施诈骗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保险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的情形,无疑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

三、签发空头支票构成诈骗罪吗?

1、签发空头支票并不一定会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才会构成票据诈骗罪

2、认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方法:

(1)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

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写的支票,其时张某的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因为张某没有将这张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

(2)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

(2)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

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不管是在北京,还是在其他地区,都不得非法占用他人的财产,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合同诈骗罪。而一旦罪名成立,无疑是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若是对北京经济诈骗罪如何判刑存在其他的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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