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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两种罪名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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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242人看过
导读: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两种罪名是有区别的;两者所存在的犯罪目的不同,以及还有犯罪条件不同,侵害的对象也不同,最后还有主体要件不同,不同的罪名所存在的处罚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两种罪名有区别吗?

一、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两种罪名有区别吗

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

刑讯逼供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

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故意伤害罪要判刑几年

1、犯故意伤害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认定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时就要结合案件的各个要件来确定,两种罪名会存在着不同的处罚,刑讯逼供罪行为人中以逼取犯罪嫌疑的口供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而对于故意伤害罪是以损害他人的人体健康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只要确定有犯罪的事实就需要承担起该有的责任。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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