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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女性罪怎么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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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4307人看过
导读:侮辱女性罪需要根据行为人侮辱妇女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妇女的行为的,那么就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情节严重的,那么就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侮辱女性罪怎么判是正确的?

侮辱妇女罪的处罚: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

第一,必须要有侮辱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第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他人的,属于公然侮辱。“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量要求,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对方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例如,在住宅内向一家四口侮辱他人的,一般不具有公然性。但是,在被害人工作单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则具有公然性。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但是,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

第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即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是,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本罪。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第四,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比如当众揭露候选人的真实的不道德行为的,不成立侮辱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禁止强制猥亵他人或者是侮辱妇女的行为的,因为强制猥亵以及侮辱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还侵害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如果是行为人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还会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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