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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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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2209人看过
导读:根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巴南地区的土地,被征收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可能为几十万元,一般来说,被拆迁方可以获得的补偿金,可以用土地补偿费、加上安置费等的费用。若被征收的土地上有房屋,还需要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
巴南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一、巴南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巴南地区的土地,被征收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可能为几十万元,具体的补偿金可以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相加。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程序中的违法情况有哪些?

1、征地程序中的违法情况包括剥夺被征地人的知情权,不进行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等。

各地的违法程度可能各不相同,有的是彻底违法,如根本不进行任何公告;有的是进行作假,比如在一个封闭场所的墙上张贴,但被征地人不可能看到;还有的是在被征地区域的一个偏僻角落进行张贴,且张贴的时间短暂仓促,被征地人也很难知晓。

其目的就是不同程度的剥夺被征地人对征地行为的知情权。因被征地人对征地的信息一无所知,其对征地过程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也会知之甚少,所以也就不知道如何去监督征地单位的违法征地行为。

2、此外还存在以下违法征地行为:

(1)夺被征地人的参与权,不调查,不经被征地人确认。

被征地人因不知情,就不可能参与征地行为。作为征地的直接相对人,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很多时候是没有参与权的。征地单位很多时候根本就不调查,即使调查也是由征地单位自己调查,也即片面调查。这样的调查结果要不就不会让被征地人确认,要不就是由少数被征地人私下签字确认,但打多少被征地人根本就没有任何参与权。

(2)剥夺救济权。

由于剥夺了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所以一旦征地单位需要占用被征地人的土地时,被征地人只有服从的义务,却没有任何质疑权利。若被征地人质疑,则征地部门可能告知被征地人,被征地人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了,现在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属于被征地人。被征地人如向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则可能直接被驳回起诉和复议申请,理理由是被征地人已经没有土地使用权,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原告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被征地人的土地被征收,被占用,自己却没有资格去起诉或者复议,也即被征地人没有救济权。

政府是有征地的权利的的,但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征地,且实施征地行为之后、或者是在征地之前,就需要向被征收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当然是可以协商确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协商的时候,需要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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