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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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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574人看过
导读: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申请,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一项诉讼活动。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当中都可以提起。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刑事案件的存在,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只能是民事权益之争,单独提民事诉讼就好,无所谓附带。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上,“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的规定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3、但是,“不收取诉讼费”这是与单纯民事案件的区别之一。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如下: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身体受到犯罪伤害,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者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等,这些都是物质损失,被告人都应当予以赔偿。权利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的范畴,不属于物质损失,因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这些财物不包括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只限于犯罪现场毁坏的财物的物质损失,以及必然遭受的损失。

如:小麦苗被毁坏,不但实际造成了人工、施肥、养护等损失,还造成了小麦粮食可得利益损失,这是必然的,不是想象的。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是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的要素之一,而且影响到量刑。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调解或和解且取得被害人方谅解的,都给予了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方仍然不谅解的或者达不到被害人方无理要求的,一般没有从宽处理。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款项已支付完毕,被害人方不表示从轻处理。

(2)被害人方要求数额过高,双方达不成协议,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3)为了达到严惩被告人的目的,被害人方故意不提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此两种情况下,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以上三种情况,显然是被害人方得理不饶人,甚至是狮子大开口,借机捞一把。所以上述三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有好的悔罪表现,就应当从宽处理,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正确的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或了如指掌或相当清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予以解决,有着很好的实践基础,便于损失的及时解决,及时安抚被害人。其次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正确量刑,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说明,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是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案件的存在作为前提,如果没有刑事案件存在,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从而导致物质损失,或者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从而导致物质损失的情形下,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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