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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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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3209人看过
导读: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有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法院会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的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再合并被执行财产;也可以对一般连责责任的被执人利用选择式执行。
连带责任法院会怎么判?

一、连带责任法院会怎么判

连带责任法院可能会有以下判决:

1、同时式执行。

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和按份合并执行。

2、选择式执行。

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有哪些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就是主债务人没有钱还款而对于保证人所存在的责任,对于责任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到债权可以实现,如果保证人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对于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在判决时就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判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到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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