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司法文书 > 民法典起绰号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民法典起绰号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3545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起绰号是侵犯了什么权利,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起绰号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一、民法典起绰号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民法典起绰号是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起绰号是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欢迎进行律图网在线法律咨询

网站地图

更多#诉讼仲裁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司法文书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司法文书最新文章

遇到司法文书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