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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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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2677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哪些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有哪些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四种形式:

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

1、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2、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如果在获取较高的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性的目的或者特殊要求,采取招标的方式比较合适。

3、拍卖出让国有加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4、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通过小编进行的分析可以知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下,出让人要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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