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
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二、仓储合同有哪些
法律特征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
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
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
如果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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