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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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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6 · 2398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的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有哪些规定,标的物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的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标的物有哪些

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①拟制交付。

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②简易交付。

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

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

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

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

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在约定标的物的过程中并没有约定交付的期限,这个时候肯定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这种情况会按照市场上的一般定律来处理,在标的物交付时,需要保证该标的物的完整和真实。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律图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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