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事故责任 > 民法典医务人员有哪些侵权行为

民法典医务人员有哪些侵权行为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604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医务人员有哪些侵权行为,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医务人员有哪些侵权行为

一、民法典医务人员有哪些侵权行为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包括医务人员没有说明义务和知情权,篡改病历,泄露患者隐私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侵害患者权益的行为是比较多的,包括医务人员没有向患者说明义务和知情权、篡改病历、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不让患者查阅病历材料等。

网站地图

更多#医疗事故责任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医疗事故责任最新文章

遇到医疗事故责任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