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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是否可以将质物再质押,质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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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0 · 2896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质权人是否可以将质物再质押,质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质权人是否可以将质物再质押,质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一、质权人是否可以将质物再质押

1、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不得将质押物再次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物只有保管的义务。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依照中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

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

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二)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1、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

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2、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

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

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标的有保管的义务,而不能对质押标的再次质押,如果再次质押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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