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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期间过去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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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119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抵押担保期间过去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抵押担保期间过去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一、抵押担保期间过去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1、抵押权是与债权同时存在的,所以抵押担保不存在担保期间的,债权未消灭的,都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消灭。

抵押权的消灭虽然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提出,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实际运用中的情况来看,以下几种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自动的退到一般债权人的地位,放弃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这时抵押权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

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多种形式的无效,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合同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因客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和因内容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所以抵押担保一般是没有担保期间的,主要债权存在的,抵押人就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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