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停工几年后解除合同
工程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一方违约而无法开工,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需要等到停工多少年,就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工程停工损失如何计算
停工损失是由于停工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
临时停工多因地质条件变化、临时停水、停电、工程中的人为障碍等原因造成。
此类停工一般都要办理经济签证,签证上要有具体的停工、复工时间及人员、机械数量,因而停工损失的计算比较简单。
人工停工费的计算,发包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按停工期间的现场停工工人计算。
机械停工的计算,根据有关规定,其机械停置费按第一类费用中的
(1)折旧费,
(2)大修理费,
(3)经常修理费,
(4)机上人工四项费用之和,乘以实际停置台班数(每天只计一个台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房工程停工后,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造成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就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不需要等到停工多少后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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