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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逮捕告知书发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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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305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检察院不予逮捕告知书发给谁,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检察院不予逮捕告知书发给谁?

一、检察院不予逮捕告知书发给谁

检察院不予批捕当然也是要给公安机关下达通知书的,不予批捕的决定不会是直接下发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释放,并且要将执行情况及时的通知人民检察,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这些强制性措施。

1、会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二、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检察院之所以不批准逮捕,基本上都是因为公安机关所递交的这些材料证件都显示根本就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为了约束、监督公安机关,而不是顺从公安机关的侦查意见。

公安机关也应该按照人民检察院所下发的通知书,在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要做好下一步的准备工作。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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