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长不批捕的情况有哪些
检察院长不批捕的情况有:
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等。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我国相关法律中不予批捕的内容有哪些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
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4、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在案件的审理中不予批捕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确实符合不进行批捕的情况的,那么人民检察院的院长有权做出不予批捕的处理结果。
如果案情复杂且案件十分重大,涉及大犯罪人数众多的,需要检察委员会共同讨论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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