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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不予批捕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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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720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刑事诉讼法不予批捕条件有哪些,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刑事诉讼法不予批捕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不予批捕条件有哪些

1、涉案人员实际并不构成犯罪的。

2、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同时结合《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所犯的罪行进行衡量,发现不可能适用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3、涉案人员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的。

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怎么办

1、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

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3、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犯罪分子是否会被批捕,需要由检察院来决定,而检察院在决定逮捕的时候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符合条件的话,那么是会下达批捕通知书,当然如果符合不予批捕的情形的话,那么也会下达不予批捕的通知书,比如说涉案人员实际上并没有构成犯罪的话,那么肯定是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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