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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时需要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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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580人看过
导读:离婚财产保全时不需要证据。因为《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要提供财产转移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只要是提出相关的申请书并且提供相关的担保材料,那么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可以采取全程保全措施的话,就会做出相关的裁定。
离婚财产保全时需要证据吗?

一、离婚财产保全时需要证据

离婚财产保全时不需要证据。法律没有规定,一定需要提供转移的证据。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前财产保全对方没钱怎么办

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房产已经抵押出去了,法院也就不能进行保全,只能通过法院查询知道房产的状况。如果法院不能保全,你就不起诉了。因为法院要求诉前保全措施,应当保全后半个月内起诉。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目前如果有离婚类型的案件,那么涉及到财产恶意转移情况,是完全可行尽快的提出财产保全的措施的,只有这样的话,人民法院才能够对此作出一定的处理。当然了,国家法律当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必须要提交,存在着财产转移等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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